紅網臨澧11月17日訊(通訊員 易繼華)山林突現野豬蹤跡,四男子相邀持火藥槍圍獵不成反被民警捕獲。11月17日,臨澧法院對一起無證持民用火藥槍的案件公開宣判,以被告人肖某、李某、邱某、吳某犯違法持有槍支罪,分別判處管制一年,各自持有的槍支予以收繳。
  2014年3月12日上午,臨澧縣停弦鎮紅土村農民肖某在臨澧縣杉板鄉彭家河村與月星村交界的山上發現野豬腳印,遂打電話邀約同村農民李某去打獵。李某帶一隻獵狗前往,還邀請了臨澧縣合口鎮回龍村農民邱某同去。肖某在前往山上狩獵途中遇鄰村農民吳某,即邀其參加狩獵。當日12時許,肖某、李某、邱某、吳某各持一支火槍在野豬足跡所在山上狩獵時,他人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立即趕到現場,查驗肖某、李某等人均無持槍證,系非法持有槍支且非法狩獵,民警遂將肖某、李某控制,收繳了各自的火槍,邱某和吳某逃離。同年3月17日、3月24日,邱某、吳某各自攜帶一支火槍主動到當地公安機關投案。2014年3月27日,肖某、李某、吳某、邱某所持火槍經技術鑒定,系以火藥為動能,具有殺傷力,認定為槍支。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李某、邱某、吳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該院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四男子圍獵野豬不成 因非法持有槍支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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