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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聶煒昌
  員工和公司打官司,索要加班費。員工到底有沒有加班,該如何證明?
  近日,記者從渝北檢察院瞭解到,由他們提起建議抗訴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例獲得再審改判。檢察官認為,員工是否有加班,因為公司負責考勤,應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23年前,也就在1990年的7月,胡某應聘到重慶一家儀錶廠參加工作。19年後,也就是在2009年的6月22日,儀錶廠以胡某嚴重曠工為由,解除與胡某的勞動合同關係。隨後,胡某向渝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儀錶廠支付2000年4月至2008年9月期間的加班工資等。仲裁請求被駁回後,胡某又起訴到渝北區人民法院。
  經審理,渝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儀錶廠支付胡某加班工資1307.62元。胡某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中院二審判決儀錶廠支付胡某加班工資4558.71元。
  胡某依然不服,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經審查,渝北檢察院認為,原判決中以儀錶廠舉示的胡某2007年、2008年的考勤表為證據,認定胡某法定節假日外無加班情況是錯誤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檢方認為,因為儀錶廠實行考勤制度,持有胡某上班、加班的相關證據材料,應承擔胡某是否有加班的舉證責任。在原審程序中,儀錶廠僅僅提供了考勤表複印件,並沒有提供原件與複印件進行核對,因此考勤表不能作為證據證明胡某的加班情況。
  同時,根據該考勤表,胡某也存在2008年1月12日、13日、19日、20日的周末加班情況,“原一、二審判決都沒有認定這四天的加班情況,明顯認定事實錯誤。”
  據此,檢方於是以原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事實認定錯誤,判決結果不當為由,建議重慶市檢察院一分院提請抗訴。
  再審過程中,法院責令儀錶廠提供考勤表原件。此後,儀錶廠提供了2008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及2009年6月份的考勤表原件,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據此再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改由儀錶廠支付胡進雲加班工資5600餘元。負責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認為,雖然這起案件再審改判的金額數額不大,卻涉及到證據的認定和舉證責任的分配,“本案的改判既有效維護了程序正義,又充分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將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落實到了實處。”  (原標題:員工起訴公司索要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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